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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406民初174号

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昆,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友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红艳、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IV(2017/09/29)7号《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招商项目招商合作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项目进驻衡山科学城意向协议书》;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租赁的红树林一期研发创新区A6栋四楼标准厂房、B7栋一楼(面积共计为2798平方米)房屋腾空后交还给原告;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租金1,208,736元(暂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止,实际支付至返还上述租赁房屋之日止);五、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退还被告支付的100,000.00元保证金;六、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奥生物科技)承认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山科学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不持异议。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最好不要解除,解除合同对双方不利。

截至起诉前,被告丰奥生物科技在衡山科学城租赁的厂房及办公场所均处于停业、查封状态。

一、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IV(2017/09/29)7号《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招商项目招商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

二、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腾空租赁的红树林一期研发创新区A6栋四楼标准厂房、B7栋一楼(面积共计为2798平方米)厂房并交还给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8,736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止,实际支付至返还上述租赁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衡阳市衡山科学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衡阳丰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先红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段倩雯

代理书记员罗晓梅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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