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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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8539.05元; 二、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5元,由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