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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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119,4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4月9日的利息为6,236,812.1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2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4月9日的利息为2,040,916.4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98元,由原告负担16,966元,被告***、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5,432元,被告***共同负担其中的161,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安胜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