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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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 潮州市吉利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吉利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及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被告***、***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舒梦陶瓷厂、***、***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