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梅州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9928089元、利息436264元(利息计至2019年11月22日止)及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律师费227464元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由被告***、***、***、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62元,减半收取4618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为51181元,由被告***、***、***、***、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