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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
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梅州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9928089元、利息436264元(利息计至2019年11月22日止)及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律师费227464元给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由被告***、***、***、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梅县区鸿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62元,减半收取4618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为51181元,由被告***、***、***、***、兴宁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宁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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