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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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76028860074XH2017022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华九龙首府1#楼20层2002号房屋),解除时间为原告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日; 二、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800322.85元; 三、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20.93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5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