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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
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0981603.72元;

二、由被告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7月17日的资金占用费共计1311833.41元,并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购车款付清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981603.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9%计算);

三、由被告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7月17日的逾期费用共计466325.20元,并从2020年7月18日其至购车款付清时支付逾期费用(以6690103.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上述第一、二、三向所涉款项,限被告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四、由被告***对被告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金牛投资有限公司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瓜州路168号地16层001室及座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瓜州路168号第15层001室的抵押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89.62元,减半收取为43844.81元,由原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由被告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138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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