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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159616.13元; 二、由被告贺珍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3735.13元; 三、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共计88577.6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2元(原告方实缴4900元),减半收取计币2856元,由被告贺珍凤承担1999元,由被告***承担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