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3712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25100元及利息(以2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勤丰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勤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