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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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永安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经济损失共计21706.64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684.7元;由被告***赔偿2021.94元; 二、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损害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赔偿4000元; 三、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400元,由被告***赔偿400元;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请汇至本院指定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账号62×××66;汇款应注明案号,不得与其他案件混同汇款,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上诉费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缴纳,逾期视为未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