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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安徽玉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开发费用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维持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