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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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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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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医疗费60378.38元、护理费81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营养费1110元、残疾赔偿金119886.2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832.67元),计193213.05元。原告***医疗费29355.29元、后续治疗费10120元、护理费813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64359.47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8832.67元),计114373.16元;原告***医疗费5444.01元、护理费67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计6622.21元。以上共计314208.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原告***医疗费5800元、***医疗费3700元、***医疗费500元,残疾赔偿金原告***72930元、***36630元、***440元),下剩194208.42元,由被告***赔偿135945.89元(原告***80138.14元、***51830.21元、***3977.54元。包括已付的10000元),不足部分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原告***、***、***负担737.40元,被告***负担1720.60元;鉴定费6600元,由原告***负担1590元,***负担990元,被告***负担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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