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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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龙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贵州信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贵阳致远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博赛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黔龙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人民币16805335.38元及利息(以16805335.38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博赛科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龙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67428元,由被告贵州黔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