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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春园路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费用264887.72元”; 二、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69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108547.9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83元,由人保财险春园路营业部承担3422元,由中华联合财险襄阳支公司承担1761元,由***、***、***、***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