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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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市天合联盟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嵩明众成热镀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鄂01民初3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合联盟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