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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财拓电子商务(宁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1800元,由原告财拓电子商务(宁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800元,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