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诚钢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述期限)。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XXX元,申请人内蒙古诚钢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