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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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 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与(2020)吉0191执858号案件合并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长春科英精益技术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判决所负义务已履行完毕,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62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华信城轨配套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