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白云区支公司 贵阳鑫荣康康复技术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白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5414.77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00元,还应赔偿115414.77元,其中向原告***赔付104681.80元,直接向被告***支付10732.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0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