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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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302.16元; 二、被告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8元,由原告***负担8893元,由被告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元,原告***多预交的5993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