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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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3076.24元、误工费3871元、护理费2275.35元、营养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210元、车损1710元、施救费200元,合计22602.59元;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5042.06元、误工费3871元、护理费2275.35元、营养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交通费210元,合计22658.41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鉴定费70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1000元(已支付500元);赔偿原告***损失:鉴定费700元(已支付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89账号:80×××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负担493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