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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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 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 兰陵县宏盛石膏有限公司 兰陵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借款本金293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利息1312786.5元、复利291022.25元、罚息582044.5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兰陵县宏盛石膏有限公司、临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兰陵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兰陵县宏盛石膏有限公司、临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兰陵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50元,由被告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