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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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森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林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人才推荐费共计人民币6804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以6804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四川林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四川林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145元,由***承担1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8元,由四川林氏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794元,由***承担120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