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湟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英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376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7886.20元,合计261651.20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英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计2677元,由被告青海百河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