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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
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2197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所供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箱变设备归被告所有,被告自行到骄阳山水(江苏)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存放地拆走运回,原告应当协调处理相关方面的拆除事宜。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9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250元,均由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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