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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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运笈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 泰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运笈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17日的利息86800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被告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运笈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6元,减半收取计31843元,由原告山东运笈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9元,被告米阳肥业科技(汶上)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米阳肥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3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