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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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方絮纸业有限公司 福州兴文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三联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兴文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方絮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55.35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货款32655.3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前述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方絮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温州方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523元,被告福州兴文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