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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法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7047.23元;

二、被告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123.6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具体的付款明细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支付给原告***37047.23元(47047.23元-垫付款10000元);被告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原告***2163.62元(2123.62元-***垫付款500元+诉讼费540元),应支付给被告***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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