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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山向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64848.27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向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原告唐山向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60元,由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