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009.41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27341元、代办证费用300元,合共27641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