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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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81561.5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75000元; 三、驳回原告晋城市金通翔经贸有限公司晋源运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4元,由原告***、***承担8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承担10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