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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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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解除龙州县人民政府与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广西龙州县体育中心(场馆)投资开发协议书》;

二、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龙州县人民政府因体育中心未足额投资部分的金额14534748.66元,减去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已缴纳尚存余的土地出让金326651.53元,还应支付14208097.13元;工程尚未完成部分由龙州县人民政府另行负责完成。

三、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给龙州县人民政府因龙州县文体局已履行的仲裁款项4295716元;

四、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龙州县人民政府已付的鉴定费1377200元;

五、驳回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100元,由龙州县人民政府负担63055元,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2045元。反诉费55900元,由广西龙州榕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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