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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东辉工程欠款48.4万元;

二、驳回原告蔡东辉(反诉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9340元,反诉受理费3577元(已减半),共计12917元,由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力美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6-1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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