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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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晟润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东方矿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晟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新东方矿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40100元; 二、被告贵州晟润商贸有限公司于上述同时支付原告安徽省新东方矿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40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新东方矿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4元,由被告贵州晟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