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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好马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金恒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安徽好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恒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编号:JHF/XS/XMCX-001);

二、被告四川金恒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好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2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2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6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好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30元,由被告四川金恒丰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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