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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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817号原告:安徽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81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许国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高伟审判员王西平人民陪审员胡萍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宋泽荣书记员焦欣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81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13922232B。被告: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75D。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高伟审判员王西平人民陪审员胡萍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欣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