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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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2411.8元; 二、被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2462.2元; 三、被告***和被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的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和***负担840元,由***负担1110元,由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元;鉴定费9000元,由***负担6300元,由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