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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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吕梁市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维持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刘某赔偿44891.15元; 被上诉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垫付款6607.55元; 驳回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