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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泰兴市人民医院 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6394.52元; 三、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589.5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63.41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2.46元×50%+2900元×50%=1806.23元(***已预交,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由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担712.46元×50%+2900元×50%=1806.23元(***已预交,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负担763.41元-712.46元=5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