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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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春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 南京广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春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广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91426.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9142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834元,由被告江苏春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