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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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219727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