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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吕梁建筑安装总公司工程款491308元。”(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按本金691303元计算利息,自2019年3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91308元计算利息,利率同上)。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46元由上诉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