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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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灌南康宏化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灌南康宏化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507元及利息(以1250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连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 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