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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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盈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8000元; 二、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盈汛科技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盈汛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26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盈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52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22元,由原告深圳市盈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86元,被告江苏孚安科技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8836元(该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