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与***、***于2019年2月11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020年5月19日前的利息为7,537.32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市支行对***的抵押房屋(坐落于慧阳街广播电视局住宅楼二单元2-503、产权证号为吉<2019>大安市不动产权第0001572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