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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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世纪隆源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贷款本金7082500元、截至2019年8月8日的贷款利息255196.83元及罚息11600.11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欣支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判决确认的贷款本息之和7337696.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年利率10.8075%,自2019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世纪隆源物流有限公司为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被告***、***、***、天津世纪隆源物流有限公司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444.7平方米)的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给付义务,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4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884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