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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长城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单位自管房屋置换居间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中介服务费损失1618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负担184元,***负担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负担1323元,由***负担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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