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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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长城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单位自管房屋置换居间合同》于2019年7月17日予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66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中介服务费损失1618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负担184元,***负担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负担1323元,由***负担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