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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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22民初3137号 原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新涛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 欢 书记员胡耕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