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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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40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其中:以84.80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60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7元,由被告大唐桂冠合山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