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6《钢球采购合同》。 二、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0元,减半收取3265元,由被告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